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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合同效力大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效力大于劳动合同帮你了解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2-26

      集体合同效力大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效力大于劳动合同帮你了解

      第六,效力层次不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2、故集体合同只有在涉及整体劳动标准的问题上才具有比劳动合同更高的效力,而如果是涉及具体某个劳动关系的事项,则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准。 (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冲突时的`处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再向劳动者公示要求其遵守的管理制度,本质上属于一种约定,而且是一般约定。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者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为维护劳动者全体的利益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相对于规章制度属于特别约定,但相对于劳动合同应属于一般约定。劳动合同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签订,最能体现劳动者的意志,属特别约定。根据劳动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理念,三者在效力上应为劳动合同优先、集体合同其次、规章制度最后。 3、必须将集体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集体合同中涉及集体合同本身的条款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集体合同中所有条款都具有高于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 第四,形式不同。在我国,要求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例外。而集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适用范围不同。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而劳动合同,只对企业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具有约束力。 8、劳动关系规范一般有法定劳动标准、集体合同=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四个层次,这四个层次的劳动关系规范的关系是法律效力递减、劳动条件递增的关系 劳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可以重新协商确定。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的协议。 91、()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答:存在法律风险。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不同的两种合同,且不能互相替代。集体合同是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仅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而劳动合同是用于调整用人单位和个别劳动者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因此,集体合同的期限即便涵盖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履行期间,且对劳动报酬等内容约定得十分详尽,签订也符合主体、程序等方面的形式要件,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与全体劳动者分别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一定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答:应以对员工保护水平较高者为准。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实践中,集体劳动合同通常规定最低保护标准以及原则性管理要求,而其它事务尽量通过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决。 【第五十三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本学期的课程中学习了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在这里收获最大的是一下几个方面: 第一,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另一方是工会或劳动者代表。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被用人单位雇佣的自然人。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第六条规定,“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三,目的不同。签订集体合同的直接目的在于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合同签订的直接目的在于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二,内容不同。集体合同所约定的是涉及所有劳动者的一般劳动条件、集体协商的程序等;而劳动合同的内容只涉及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条件,包括劳动者个人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都要遵循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等基本原则,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而且,它们又都是以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均受劳动法的调整。所以说,二者的关系是密切的。 第七,争议类型及处理方式不同。集体合同争议包括因签订而发生的争议(即集体协商争议)和因履行而发生的争议两种。因履行集体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劳动合同争议,其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现行法律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新法规定用人单位与新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一个月内的,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是法律效力不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当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不一致时,后者效力优于前者。就两者之间的联系而言,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相辅相成,共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余后效力,即集体合同终止后对依其订立并仍然生效的劳动合同继续产生约束力的状况。余后效力旨在避免现存的集体合同效力终止后新集体合同生效前的无规则状态。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劳动合同终止,泛指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终结的各种情形,将劳动合同解除也作为劳动终止的一种;狭义上的劳动合同终止,仅指劳动合同解除之外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终结的情形,将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终止并列。《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法释[200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无论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还是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都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合同争议案件极为重要的事实依据。如果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内容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一致,在具体劳动合同争议案件审判过程中,应该以何者为依据,是劳动合同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