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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内部消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05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内部消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现实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商事案件很多都会涉及股权转让纠纷,而股东优先购买权又是引发股权转让纠纷的重要缘由。 1、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实行严格的限制转让制度。对内主让与对外转让做了明显的区别:内部转让股权比较自由;对外转让股权实行严格限制,必须经全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特点,所以如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则需考虑公司其他股东意见。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存在两种不同形式,一种是股权内部转让,另一种为股权外部转让。其中,股权内部转让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公司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对内转让给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在这种股权内部转让关系中,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和地位;股权外部转让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外部的非股东人员转让股权,公司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对外转让给该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受让人在受让股权之前不具有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和地位。 除减资以外,转让股权也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避免后续出资义务的一项备选方案。但需要注意的是,转让股权并不能完全避免转让方的责任——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虽然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但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仍须承担补充责任。 正因为增资和股权转让对公司控制权和公司原股东表决权的影响不同,因此公司法对二者的程序规定存在显著差异。对于增资,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采用资本绝对多数决表决方式,并且除另有约定外,原股东基于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享有优先认购权。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则是区分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进行了不同的法律安排。对内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公司法并未增设限制,但对外转让股权时,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2款、第3款要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前,应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遵循以下程序: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就是说,在全部转让股份的情形下,股东人数减少,受让股东的股权比例会增加;在部分转让股权的情形下,股东人数不会发生改变,股东的股权比例会发生变化。 该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主要规定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股权对外转让须书面通知且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二是公司的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股权对外转让时需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 《公司法解释四》第20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权转让分为内部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完全自由,而外部转让则需要经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对内或对外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并规定了股权转让情形下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同时还规定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京产权交易所官网信息显示,9月开始,西部信托有限公司的股权多次被挂牌转让,如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其1.35%股权,中国航发西安航空发动机有限公司、陕西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拟转让约0.18%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96号指导案例“宋文军诉西安市E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中确定如下裁判要点:“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从该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来看,判断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另外规定是否有效,应审查该另外规定是否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则有效,反之,则无效。就本案而言,即审查A公司公司章程约定任何一方转让公司股权需经全体在职董事一致同意方能转让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 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显示,9月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信托”)的股权多次被挂牌转让,如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1.35%股权,中国航发西安航空发动机有限公司、陕西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拟转让约0.18%股权。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股权对外转让,会使新的股东加入公司,这有可能会破坏原公司的稳定性,所以各国普遍采取了“同意条款”对于股权对外转让作出限制。 企业回购股权与转让股权是两种不一样的行为,企业回购股权是公司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回购股权条件下,可以购回股权;转让股权,是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可在公司章程中自主约定公司资本及缴纳时间,认缴资本制度中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以出资期限届满为限,那么转让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是否还需要对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呢? 2018年修订通过的旧《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通知的主要内容规定不明确,其第七十一条仅规定转让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时应就“股权转让事项”进行通知,但具体内容是什么,却并未详细列明。 一、转让自己的股权。小股东想转让股权,要么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要么和大股东有矛盾,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找到接盘侠需要看运气。《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所说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公司其他股东可优先于非公司股东受让人获得股权的权利,它是存在于股权对外转让法律关系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一种特别权利,该权利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且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特定行为而形成的,并非任何形式、任何情形的股权转让都适用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对于资合性因素较强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组织形式下的股权转让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内部转让等情形,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未作强制性规定,而且其没有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外部股权转让形式对股东之间的信任合作关系、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影响那样重大,所以不在本文的讨论分析的范围之内。